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体现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工作方针和组织机构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院师生员工、教工家属子女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遵守《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专业工种及建筑工程队还必须同时执行对口专业的防火安全规定。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校区的保卫科兼职义务消防队,发生校园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二、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1、利用“消防安全日”等各个重要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宣传火灾案例,宣传救灾逃生常识,并组织各种防火、灭火演练。
2、各系、单位以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经常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防范胜于救灾、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的消防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张贴防火宣传标牌、标语,在校区营造全员防火安全氛围。
三、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
1、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亲自过问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确保责任人落实、规章制度上墙、防范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完好、职工懂得救灾逃生常识、杜绝火灾事故或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还要重点加强山林林区的防火安全工作。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新建工程或房屋改建均应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设计,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所有建筑均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经营性单位或经济承包单位,应按保卫处、基建处提出的要求,自筹经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由学校出资配置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挪动或挪作他用。
4、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2)、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严禁任意增大保险丝容量;
(3)、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4)、严禁私自使用电炉。
(5)、严禁使用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
(6)、严禁在学生宿舍和民工宿舍使用蜡烛;
(7)、严禁坐(卧)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抛烟头和火柴棒;
(8)、严禁在山林林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在室内和走道内焚烧杂物,严禁用可燃物作灯罩或用灯泡(管)烘烤可燃物;
(9)、严禁随意焚烧树枝、树叶;成建制外来施工单位用木柴、山草作燃料做饭、炒菜、烧开水时,要特别重视做好防火工作;
(10)、严禁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11)、严禁挪用消防水带或其他消防器材;
(12)、严禁开启消防龙头(发生火灾灭火时例外)或损坏消防设施;
(13)、严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14)、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设备。
四、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隐患整改
1、学校消防工作接受惠州市公安消防局的监督和指导。日常工作由保卫科承担。
2、保卫科按《消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防范于未然。
4、各系、各单位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监督,重视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重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奖励和处罚
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应高度关心和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校园火灾,任何人都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校园报警点或“119”火警台报警,并奋力参与扑救。
(一)、奖励
对消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1)、模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2)、对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3)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4)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二)、处罚
对无视消防法规,思想麻痹大意,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或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消防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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