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的思考
作者:工商管理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11-04

【摘 要】《劳动法》自实施以来就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这与现所提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趋势不相适应,落实并执行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就显得十分重要。从我国现阶段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思。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改革构思;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调整劳动法律关系、提高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但总有一些与和谐劳动关系相违背的现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签订劳动合同率低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说不清楚,当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随意用工,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也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执法检查,发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约率就更低。[1]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四签,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期限过短,劳动者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因为他们担心,即使做得再好,假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也照样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谁都想用劳动者的青春期,那么不再青春的劳动者又有谁来用呢?更何况,劳动合同短期化表面上对企业的用工机制提供方便,但作为一个优秀且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将长远的利益抛之脑后,应看重企业长远的利益。
(三)底层劳动者的权益无法维护
一是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个别企业甚至弄虚作假,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变相克扣职工工资,导致劳动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二是由于目前社会保险方面还不能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很多底层劳动者由于工作的变动,不得不选择退保,以避免“损失”,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不过这个问题现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正在研究如何完善社会保障的问题,如广东省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在全省内实现零障碍转移。[2]三是劳动者虽有《劳动合同法》作为其保障,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也是敢怒不敢言,因为双方的力量实在悬殊太大,为保住“饭碗”也只能起屈服于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政府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和曲解,造成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不力,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本地区劳动力严重富有,而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靠成本优势生存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可能造成一些企业成本上升甚至破产倒闭和本地区的就业岗位萎缩。二是出于政绩崇拜或招商引资需要,不惜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这些企业在本地的投资,对这些企业尤其外企、地方龙头企业大开方便之门,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三是部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部分企业为规避风险,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开始提前“行动”,他们并不是为了学习这部法律,而是开始“清理门户”,但面对这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却迟迟听不到劳动部门的声音,使监督成为一种形式。[3]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误读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幅上涨,导致企业利润锐减甚至亏损,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铁饭碗”的复辟,甚至连国内的一些著名企业也作出集体冲动,如华为试图通过让员工辞职再上岗使原有的工龄归零的做法,目的是想用经济补偿换回“灵活用人机制”。但这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种形式不但没有达到将工龄归零的目的,反而白白给劳动者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偿费,企业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不懂法,甚至存在误读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为“恰当”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风险,选择了让对年满8年以上的老员工给予先行辞职再签合同,部分老员工由于误读了《劳动合同法》,怕签了新的合同,一夜之间就变成了新员工,以前的工龄归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恰恰是这种误读,导致他们既没有了工作,又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相反不懂法的劳动者签了辞工书,不但有一笔经济补偿费,还有现在的工作,这些没有签辞工书的劳动者就成为误读《劳动合同法》的牺牲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组织有名无实
中国工会十五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强调将扩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空喊口号是无法改变中国劳工现状,据官方媒体报道,中国工会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工会会员总数2.09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6600多万名。[4]
虽然数量之巨大,但在现体制内工会组织日趋行政化,越来越像一个行政机构,其职能更多是体现在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工作上,工会变成了管工人的会,而较少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而最根本的是大部分企业工会主席普遍是兼职,工会主席也是企业的雇员,他们靠端企业老板的“饭碗”吃饭,其生活经济来源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赖于企业和老板,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同时基层工会也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处境,他们受到社会的蔑视和批评,导致工人不信任他们、政府不重视他们、老板也提防他们,多数工会组织“有庙无神、有名无实”,不能切实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本应该站出来说话的工会,这一刻却失语了。即使工会站出来了,情况也好不了多少,因为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把工会放在眼里,因此工会不改革,和谐难实现。
三、加强《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的改革构思
(一)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贵在宣传,重在执行
为达到保护劳动者的这一预期效果,应深入企业、农民工聚集企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学习,提高签约率,而面对为数众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究其原因是法律得不到有效宣传,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即宣传不力、执法不严。
1、宣传方面。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应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合同法》。因为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只有自己先全面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真谛,才能为宣传《劳动合同法》打下了基础,才能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为了政绩或其他私利的追求,放纵和宽容那些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的违法者,久而久之,劳动法律在我国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种“另类”的法律,于是出现了09年6月23日新华社对逯军事件作出评论:中共要避免因基层官员失德导致失民心。作为劳动行政部门担负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任,更应时刻关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广泛开展宣传《劳动合同法》活动。为了使劳动者更好的了解《劳动合同法》,可以通过在专场的人力市场招聘大会上,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或通过专场讲座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并着力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自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8个多月的贯彻实施,我国多数企业更加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5]最后,通过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应有正确认识。这种正确认识主要表现在:一是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法制的观念,一味地规避《劳动合同法》只能造成自己的违法成本更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二是用人单位要转变经营方式,加强技术革新力度和提高管理水平,企业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阶段,更不能过多地依赖从劳动力身上赚取利润,只有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创造宽松、和谐的劳资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劳动合同法》,因为该法并没有提高用工成本,只是将劳动者应得的权益还原,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与最低工资标准等。
2、执行方面。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行政部门应专门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劳动合同法》虽已实行一年多了,现阶段的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首先,须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研究,提出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务派谴规避法定职责,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对劳务派谴的“三性”作出有效的法律解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对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其次,检查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键是看工作时间平均每日是否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累计是否超过二十四小时;是否存在企业通过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问题。对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将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最后,调整充实劳动监察机构与人员,强化执法力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目前的劳动监察部门,每个监察人员监察企业普遍在千个以上,监察人员服务职工之比一般也达数万,从机构到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监察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设备,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6]
(二)加大对政府“不为”的问责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是以“引咎辞职”为开端的,自2003年的“非典”使许多包括省部级高官在内的官员纷纷“落马”,到近些年一系列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问责风暴”,不为官员已纳入到了官员问责的范围之中,这彰显了我国政府所提倡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可以说,官员问责制发展到今天已是当代中国政府建设中的制度创新,但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该制度:
1、推进问责制的法制化进程
行政问责法律的缺失是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虽然有相关的法规,但总体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主要停留在行政体系内部的等级问责,即上级问责下级上。因此,应加快行政问责立法步伐,制定一部具有统一性、权威性与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律,从宏观层面、国家体制层面根本解决行政问责无法可依的问题,把行政问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7]
2、打破公务员身份“终身制”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并非尽善尽美的,劳动行政部门官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是丑闻被发现之后,有关部门给了他相关处分,免去其党政职务,从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角度看,这当然已经算是问责了。不过,在目前的制度下,这样的问责注定了将以官员复出而告终,这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当事官员的职务虽被免去了,但他仍然保留着官员的身份,违法成本低。而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却显得十分无奈,即使合法、合理的要求也不无法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因此在过去若干年里,我们一直在议论,干部为什么不能做到能上能下?这一困境的根源同样就是被问责官员总会复出的根源,即公务员制度的内在缺陷导致的公务员身份“终身制”。《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好法,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强而有力的落实,如果仅以“问责”作为处罚的尺度,只能培养更多抱着“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劳动行政官员,这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吗?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合同法》增加其违法成本,但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我们是否也应该加大其不作为成本呢?所以只有打破这一困境,方能确保真正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公平、公正的法律结果交给劳动者。
3、劳动监察信息透明化
劳动监察工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担负着整个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责任,承担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和纠正的职能,发挥着“劳动公安”的作用,为劳动保障各项工作护航。首先对劳动监察信息须公开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穷尽各种手段予以打击,增强社会监督力量,使这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有效的防范。同时,注意劳动监察信息的实效性,避免“公开的是劳动者不需要的或众所周知的,劳动者需要的不公开”这样的现象。要从劳动者身边最关注、利益最密切的地方入手,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能使公民对政府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只有真正实现劳动监察信息透明化,才能最终走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权益受损的困境,从而真正实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与追惩。
(三)进一步健全工会制度
劳动者的个人力量弱小,在用人单位与资方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健全工会制度后,工会组织就能以集体力量出现,代替劳动权益受损职工出面交涉。用人单位与资方或许不会将个别劳动者放在眼里,因而敢于忽视甚至有意剥夺员工和合法权益,但如果面对的是工会组织,就可能造成所有职工集体抗议甚至全体辞职,以至于企业陷入瘫痪的风险,因而不能不认真对待其每一成员的权益,使得劳资双方的力量得到有效平衡,这样就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8]
在平衡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应推行工会主席专职化制度,以求有效地打破制约工会工作发展的瓶颈,专职工会主席由当地总工会统一招聘与管理,并签订聘用合同,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补贴、办公经费源由当地市总工会负责,同时对专职工会主席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办理续聘手续。这样专职工会主席就能以一种全新的身份出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强化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核心的维权机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化《劳动合同法》的监督作用,对实现“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也不是法律,缺少的是让制度变现,让法律落实,再曼妙的法律条文如果不被严格执行,充其量就会如“纸上富贵”,虽诱人却无法真正拥有。应当将“立法、守法和执法”综合起来发挥作用,这样《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仍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立法、司法机关的的监督与完善,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努力,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9]尽管《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是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一部法律,开启了一个新劳资时代,沉着应对一定能使《劳动合同法》有效实行,为企业、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信春鹰谈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个人只要有工作 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n].法制日报,2007-12-16(10)
[2] 邓新建. 广东率先实现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养老金可随主人省内游[n].法制日报.2009-1-8(1)
[3] 郭军华.《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8,(12):309
[4] 陈劲松. 中国工会成世界最大工会组织[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10-21(4)
[5] 郑勇. 上半年劳动合同签订率超九成[n].工人日报,2008-9-23(7)
[6] 华建敏.全国人大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报告[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jdgz/zfjc/2008-12/25/content_1464552.htm
[7] 刘国军.完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体系建设的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08(3)
[8] 常凯.劳动关系法治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5)
[9] 黄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在于强力实施[j].法治与社会,2008,(11):1
【作者简介】陈宏寿,(1981—),男,广东汕尾人,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助教,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工作。
【备注】:此文已发表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5期)
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简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88年创刊,大16开本,双月刊,国内统一刊号:cn42-1442/d,国际标准刊号: issn1009-2048 ,本刊强调学术创新,以质取稿,忌人云亦云重复研究;强调公安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尤其欢迎对公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研究;强调论文规范,不按规范撰写的论文将被视为不合格稿件。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湖北省高校优秀学报”、“《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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