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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3-20

  各位领导、老师们: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文件规定,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上述时间段中是任意一天,登录手机个税APP进行预约办理。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请大家尽快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最新版本)自行申报。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一)2025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5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25年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无需办理汇算情形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符合条件可享受免申报情形

  纳税人在2025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申报: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5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途径

  因涉及个人收入申报及个税专项扣除等个性化数据及承诺,请员工自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附上操作方式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nGEPTHSyNHL4eUE40jLjw?color_scheme=light

  六、注意事项

  (一)请如实、准确填报,不可虚报、瞒报!一经查实,除补缴税款外,还将加收滞纳金,并影响个人纳税信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或漏填的,可通过“个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进行新增、修改或作废。申报后变更专项附加扣除或其他扣除信息的,变更后需更正申报或作废重报。

  (二)2025年个税汇算需补税的,请务必于2026年6月30日(含)前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三)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即202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2022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请自查往期申报情况,如有未办理或前期申报有误的,请及时补充或更正申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如有疑问,请咨询0752-325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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