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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为:

  1.招生办复核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查看学生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姓名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

  3.学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与招生办、财务处核对新生录取数据与报到数据是否一致;各二级学院核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考照片及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

  4.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新生体检,诊断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就读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组织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复核是否达到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需填写《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上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参军入伍的新生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患病的新生,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招生办和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学生保留至退伍后2年,患病学生保留1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在退伍后2年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及注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日期前,持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及注册。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的注册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协同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学年第3周前,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报学生处汇总,已注册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报送教务处,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学生入学时按照专业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籍卡及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完善及维护学生个人学籍异动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个人身份信息、学籍异动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二级学院、学生处、招生办、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上报修改。毕业时,学生学籍卡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及程序参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23年5月修订)(惠经职院教〔2023〕1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转学

  第九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及程序参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5月修订)(惠经职院教〔2023〕17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由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学业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一般为4:6。考试课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活动课程》、《劳动教育》课程直接按规定记入相应学分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第二学期初的期末补考;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可报名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或作弊,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申请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课程期末成绩记为缓考,课程须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缓考按卷面成绩计入总评成绩。缓考缺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参加重修。请假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

  第十四条学生在某门课程的学习中,如不能按时参加,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课(包括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平时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本学期总量1/2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批评教育,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公共选修课、《职业资格(技能)证》及《活动课程》、《劳动教育》不及格,不列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数,但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全部合格,可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六章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成绩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参加各种科技、文体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设立活动课程学分,具体按《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活动课程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我校对休学创业学生学分给予认定与互换,具体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辅修专业的条件及程序参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创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为7年,其他情况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为5年,学生参军入伍时间不计入休学时间。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学生创业需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必须附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前可以继续办理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第1周或第18周持《复学审批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复学(因伤病原因休学的学生还应附上由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超过注册时间一周既不复学又不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安排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参军保留学籍期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进度,修读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者虽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提前修读完未来一学年的课程可申请跳级。

  第三十三条学业预警及留级参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不及格课程处理规定》(2023年5月修订)文件执行。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因成绩问题退学的,按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不及格课程处理规定》文件执行;

  2.在校期间不论因何种原因休学(休学创业除外)、保留学籍(服兵役除外),从入学时间起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开学校连续两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学生,需填写《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或《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动退学审批表》,经学生家长、二级学院、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签字,主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退学手续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备案,复印件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存档。

  3.教务处将退学学生情况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校领导批准。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五年内可以返校申请课程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原则上换发毕业证时段在7月、9月、12月。在结业后的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结业后五年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或逾期未申请课程重修的,学校不再受理其考试和换证事宜。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学习成绩证明;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学习成绩证明;学习不满一学年,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需经过省教育厅审核方可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

  第四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及《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退学与退学试读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

  2.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3.学生学籍卡

  4.学生缓考申请表

  5.学生休学审批表

  6.学生参军保留学籍审批表

  7.学生复学审批表

  8.学生自动退学审批表

  9.学生退学审批表

  10.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11.结业生换证审批表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6月修订)的附件.doc
b049102e997adcd9003e4c0742f4abc1.doc (222.8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