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1 10:43:50 浏览: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校生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教育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等级及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校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前8名获得者;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平时生活节俭,月生活基本开支在600元以下(含600元);

  (七)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四、具体评选指标: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原则,坚持测优与测贫相结合,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申请人的情况具体划分为优秀指标和经济困难指标,并对每类指标进行赋值,最后计算个人优秀指标得分和经济困难指标得分。具体如下:

  (一)优秀指标

  1.综合测评成绩及分值(班级为单位):

综合测评成绩
1

2

3

4

5

6

7

8
分值 20 18 16 14 12 10 8 6

  2.学习成绩(平均成绩)及分值(班级为单位):

学 习
成 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分 值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3.科技创新分值(在各种竞赛中(市级以上)获得名次者)

科技创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立项
分值 2.5 2 1.5 1 0.5

  个人优秀指标得分=∑综合测评成绩分值+学习成绩分值+科技创新分值

  (二)经济困难指标

  1.班级评议得票率分值:

  根据申请学生平时的生活开支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各班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对得票率进行统计,根据得票率进行赋值:

班级评议得票率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分值 20 18 16 14 12 10 8

  2.学校评议得票率分值:

  学校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并结合申请学生的平时生活开支和表现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议和投票,并对得票率进行统计,根据得票率进行赋值:

学校评得票率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分值 13 11 9 7 5 3 1

  3.购买高消费物品情况分值:

  对于申请人有下列贵重物品者每项扣除5分:

  (1)电脑;

  (2)数码相机;

  (3)高档手机(1500元以上);

个人经济困难指标得分

  五、资格审查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二)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抽烟、酗酒等)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四)受过学校(所在学院)处分者。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组织本校老师及校、班学生干部进行评议,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学生的实际表现,确定本校的推荐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反映。公示无异者,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助学生要将奖学金用于完成学业。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