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办公室 来源:保卫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04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惠经职院保 [2015] 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院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  全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 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院是惠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院长是学院消防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院消防直接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计划和协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下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一名兼职消防管理员和若干名义务消防队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各单位消防管理员由学院行文公布。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 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 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要根据消防法规和校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和下属单位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学院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  后勤处是学院用电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提出安全用电的具体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要求,保卫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各单位根据学院的要求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二条  图书馆、实训楼、实训中心(工厂)、计算机大楼、仓库、教材库、档案室、仓库、配电室及校园内各饭堂、会议室、各教学楼、学生服务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图书馆、计算机大楼、配电房、等要安装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防火检查的要求,安排消防管理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消防重点要害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图书馆、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消管理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校医室、实训中心(工厂)、教材科、仓库等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安排防火巡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火险隐患整改规定,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领导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院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院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大型消防演练,各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 . 9 ”消防月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保卫处对学院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系统、配置的消防器材等要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该添置的要及时添置。
第二十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室、实训中心(工厂)、教材库、油气库、仓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用明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列双方对施工现场及临时搭建的工棚、凉棚等易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资产设备、后勤基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和学生处要督促各学生宿舍、报告厅安全用电,不准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功率大的电器,不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生活服务网点必须确保出入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单位或个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自行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如无法控制,须立即报警,请公安消防队前来扑救。对于山火,在没有学院和公安消防的统一指挥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学生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扑救。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消防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火灾损失的,年总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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